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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男子因琐事与妻拌嘴不慎翻车 致妻女三人死亡

2019-3-19 11:12| 发布者:呛口小辣椒| 查看:3449| 评论:0

摘要:事故现场 事故小车侧翻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18日讯(李庆 曾方 记者 岳东)“行车不规范,亲人泪两行。”等耳熟能详的行车安全标语,时刻提醒我们规范驾驶的重要性。近日,泸州古蔺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 ...

事故现场

事故小车侧翻

庭审现场

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18日讯(李庆 曾方 记者 岳东)“行车不规范,亲人泪两行。”等耳熟能详的行车安全标语,时刻提醒我们规范驾驶的重要性。近日,泸州古蔺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,被告人男子搭载妻子和两个女儿行驶途中,因琐事与妻子在车上拌嘴,不慎发生侧翻,又因其妻与后座两女儿均没有系安全带,致妻女三人死亡的悲剧发生。

2018年4月1日11时许,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(搭载其妻子和两个女儿)由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七组出发,沿正在修建中的古叙扶贫公路往二郎镇复陶村方向行驶,行驶中刘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在车上拌嘴,行至复陶村七组小地名“赖子岩”处时,一不留神车辆驶出公路发生侧翻,翻滚至公路边坡下方,因坐副驾驶的妻子和坐后座的两个女儿均没有系安全带,三个鲜活的生命就此消失。

该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近日由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三人死亡,且负事故主要责任,情节特别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予刑事处罚。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其他亲属的谅解,可酌定从轻处罚。本案中的三名被害人,一名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,另两名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儿。三人的死亡,虽然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,但亲人的离世,家庭支离破碎,同样给被告人刘某某造成了无尽的心灵创伤。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(古蔺县人民法院供图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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